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负责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三)业务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形式:
(1)“中国泰安”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an.gov.cn;
(2)本机关网站:http://lykfq.taian.gov.cn/
(3)《泰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4)新闻发布会:
(5)泰安政务微博:
(6)泰安政务微信:
(7)“12345”便民电话服务中心;
(8)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公开时限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按照职责职能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工作机构: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8—8561600
传真号码:0538—8561500
电子邮箱:talyjjkfqgwh@ta.shandong.cn
通信地址:泰安市灵山大街424号
邮政编码:271000
(二)申请说明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一定的流程,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先通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检索进行查询,确无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
(1)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泰安”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上下载电子版;
(4) 申请人填写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方法、提供方式等内容。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应提供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5)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6)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7)填写《申请表》时,请你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被申请机关快速办理;
(8)你在选择投递机关时,要根据申请内容,尽可能正确选择掌握该信息的机关,以便你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领取、下载《申请表》后,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后,直接向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现场当面提交。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至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或传真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泰安”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选择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填写“验证码”,点击“发送”提交申请,网站自动提供申请查询码,用于查询答复办理结果。
(四)受理申请。
(1)审查。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收到《申请表》后,从形式上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登记。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且申请理由合理的,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并进入办理答复程序
(3)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时,以信函到达本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厅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8.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按所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申请办理时限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五、不予公开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当侵害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依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七、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机构名称: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8-6991055
传 真:0538-6991055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大厦B座二楼
邮政编码:271000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机构名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271000
附件:1. 《泰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泰安市人民政府信息申请流程
附件1:
泰安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 法人 □ 其他组织 | 单位名称 | |||||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 请 时 间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 用 途 | ||||||
费用减免 □否 □申请 提供相关证明 | 提供方式(可多选) □ 网上查询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获取方式(可多选) □ 网上查询 □ 信函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当场阅读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