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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00004319668M/2019-00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日期: 2019-12-17 来源:  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实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经常化,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实行通报制。

二、配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员,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解决或解释。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网站和电子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的,有权请求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信息公开发布管理人,并告知申请人。

五、公开义务人对群众查询后提出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在网上公布。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政府信息公开不认真、工作抓得不实的,由纪工委对有关责任处室局、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七、机关各处室局、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责任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评比,凡公开信息提供不及时、群众投诉办理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国家、单位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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